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领导成员、机构职能等。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区卫计局或区卫计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卫计局或区卫计局办公室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等。

  3.工作信息。主要包括:政务动态、通知公告等。

  4.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等。

  5.财政信息。主要包括:部门财政预决算。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 ( http://wsjs.sxyc.gov.cn/ )上查阅。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索引号

公开形式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责任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科室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工作信息、公共资源交易、财政信息、重点公开事项6个一级类别和9个二级类别。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sjs.sxyc.gov.cn/))。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政府政报、新闻发布、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2.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公开受理处(办);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0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88316967;传真号码:88317048;电子邮箱:ycqjs@163.com;邮政编码:312000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
申请处理
    本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答复

  本部门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情况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上级行政机关:绍兴市卫计委,邮编:312000,监督电话:8508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