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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前几年推行的政务公开有什么区别

        应该说,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前几年推行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前几年政务公开工作的积累,就不可能有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体现在政务公开的范围更广泛,其公开主体包括党委系统、政府系统和“两院”等,公开的内容更具体、更多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公开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一些工作过程的信息可以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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